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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飞花若梦
五
20
2010年
大清早就跑去教室参与《担保法》的期末考试,相当的郁闷和杯具,
这科我就昨天复习了一天,复习资料使用的是司考标准教材,李建伟的《2010年民法60讲》,本想应该搞定这上面的东西了,对付个期末考试不在话下,谁想实在状况连连,
最严重的问题就是,考试试卷上的题目跟司考复习的方向很大出入。
考试的题目基本都是按照老《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来出题设计的,但是我在昨天的复习(以及之前民法复习)时基本都是按照司考标准答案的模式进行的。司考标准答案当然是按照最新法律实际适用情况而设置。由此 阅读这个条目剩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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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飞花若梦
四
18
2010年
民法是司考的重中之重,分值最高、知识覆盖面最广、内容最多… 针对民法复习,我可能至少需要5-7个轮次。
第一轮主要是对民法各个知识点和考点有大致了解,这一步经过40多个小时的课程学习后,大致达到目标了。
第二轮是针对真题的学习,大致做两遍题目算一轮次,因为有两本真题可做.这个时间应该是3-4天
第三轮是针对重点法条的学习,民法的法条大致270页左右,所以计划3-4天完成这项任务。
第四轮是针对教材,也就是10年版本的新辅导教材,大致1个星期。
第五、六、七轮均与李仁玉或者李建伟的课程结合学习。
不知怎么老觉得刑法很简单,但是民法就很复杂似的. 因为可能是因为刑法的可考知识点少的缘故,基本上就是那些固定的内容了。而民法不仅理论多,而且细节规定也相当繁杂,根据过往经验,学好民法对其他如国际法、商法都是具有相当意义的,所以不惜总计用上近一个月在这上面,希望效果令自己满意。
案例大致这样:
一日春光明媚鸟语花香,一位年轻男子在小区散步,路经一户人家,看到一楼的窗户大开,里面挂着女孩子的内衣内裤,男子朝里张望,看到屋里的床上躺着一位长发女子正在午睡。从窗口看去,该女子身着白色睡裙,脸朝里睡着,留给男子一个惹起无限遐想的背影。 阅读这个条目剩下部分 »
近年司考学员对于民法领域已形唯李建伟老师马首是瞻之势,本人亦不例外,但这并不妨碍我现在的一些抱怨。
首先就是教材问题,由于新教材未出,故只能买来盗版09年万国教材予以慰藉,仔细揣摩中发现该书(民法60讲)实在是啰嗦繁杂,纵然书中文采横生之处遍野,但实在打不起兴趣看完全书,超过600页的篇幅亦是该系列丛书之最。
民法之博大精深非我等一个司考复习所能领略,如欲进一步窥探民法殿堂之伟丽,或许只有进一步深造方有可能,所以该书尽力采取了大白话的形式阐述理论,但是效果的确不佳,至少从我管窥蠡测前几章节可以得出这个结论。
当书很难看下去,而法条却更为繁琐时,或许只能选择听课的模式了,所以我翻出电脑中三校名师李仁玉的的录音,并非我不愿听李建伟的讲义,只是那段录音质量实在不敢恭维,估计一个系列下来,听力也损耗得差不多了。
民法的很多问题还是得借助法理来解释的,就如今日听取的李仁玉老师讲解,虽然李仁玉老师普通话比较普通,并且语速也很慢,但是不妨碍我这样只有丝毫印象的学员学习,一个晚上下来,对于前几章的很多民法问题还是感觉相当有把握了,这主要得意于李仁玉对于某些较难掌握很容易模糊印象的知识点,综合使用案例或者直接阐述法理的方式予以剖析。
举例来说,对于家中劝酒致人就医的情况为什么算侵权责任呢?
因为这是民法的社会指引和评价功能在起作用,民法不提倡劝酒这类非良性的社会交际行为。
那么对于朋友上门强讨酒喝导致的就医为什么也算侵权责任呢?
因为中华文化最重要的就是对生命权的重视(相对美欧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自由至上文化),而朋友强讨酒喝虽然是个人意愿,但是对于他生命权的漠视亦是产生侵权的原因。
这两个解释可谓一针见血,听过之后就如华政刘宪权老师在给本科生上课时对于“犯罪客体”概念解释时所说:“听我分析完这个概念,你们应当永生难忘才是!”否则仅仅按照其他书籍上列出侵权行为的有关法条等解释虽然暂时能选出答案,但或许过后就很容易忘掉了。
生命权和自由权也是很值得回味的东西,因为按照个人或者社会主流观点,中国人都是不怕死的,但为什么中国人对于生命权会这么重视呢?其实我现在觉得中国人的确是有些怕死,不怕死的时候多半是因为活着比死还要痛苦,就如革命时期. 而一旦进入相对平稳的社会,中国人怕死的心态表露无疑。因而中国人骨子里是怕死的,但对生命权的重视并非对他人生命权的重视,而多半是从自私自利的角度出发,所以自由则显得相对不那么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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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飞花若梦
三
25
2010年
正在复习邢诉法,操的是三大本第二卷,采取的方法仍然是从中间到两边。也就是在书中找取一个合适的分割点,依次向前后逐页攻破。
经验不足,选错一章,造成前轻后重,以至现在看完了审判监督就再没动力,翻开执行程序一章就立马想起下午吃饭了。
今下午吃饭后,回寝室路上看到四五个神似刚放出来的小光头青年统一服装在十字路口旁飞扬拔扈以近乎强买强卖的方式大声吆喝着卖山寨鞋。表情之张狂令行人不禁心寒,刑事政策看来是问题多多啊!
跟政府有仇,也不要到学校边上来吓唬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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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7
2010年
司考辅导学校良莠不齐,想在众多辅导班中找出一套适合自己的方案确实不易,特别是当下课程开始前夕,各个辅导学校争先十八般武艺对没有任何经验的在校学生下手,可谓水深。众合、万国、三校、新东方、新起点、律政、中法网、法律教网、政法英杰、北大法学院、指南针、新九州、政法大学司考学院….面对市场上这么多辅导学校,确实无从下手。想上完所有学校的课程,估计花几年也难。所以一个明智在校学生的选择是静观其变,窥情度势,力争以最优最省的方式通过司考。
司考只是人生旅程中众多门槛的一个而已,譬之于高考,当年无限渴望在高考,进校方知前路难,一个道理。但是法律系学生也总得有点成效不是,所以将通关司考当作是大学学习的绩效检验而言是本人最近才成熟的想法。
对于因各种理由拒绝司考培训的大部分同志们来说,视听文档资料资源便成了香饽饽,网路上贩卖司考资源的网站相当之多,甚至于之前本人也有意往此方向发展,鉴于服务器价格等前期问题才作罢。
现在介绍几种传统的资料获取方式:
1·选择一家稳定诚信的网站购买
一个稳定而诚信的网站可以全程提供考友几乎所有的司考复习资源,当然其价格也不菲,但是相对于培训来说还是相当便宜的,几家老牌网站全程价格大概500元左右(当然可以多人合购)。但要注意的是,不少网站以超低的价格,例如50元包所有资料的提供者就是有些问题了,不是资料不全就是难以接续,更有往年携款潜逃的。
2·实时关注司考论坛的资料下载
司考论坛的存在使得众多考友不仅可以在线咨询考点考题、交流考试心得,也不时会有好心考友共享视听复习资料,不过这种方式有风险,可能资料会不齐全,但是从历年的论坛帖子来看,基本上常见的著名的老师的资料还是相当齐全的,唯一剩下的就是有心搜罗的问题。
3·关注免费的司考资料共享网站
网路上并非人人都会拿着mp3去卖钱,有些前辈自搭建站或者以博客形式实时更新司考资料,像清风晓声的“国家司法考试服务中心”地址:http://hi.baidu.com/lxuanfeng便实时提供各类司考资料的更新,当然,如果你不缺钱也可以对他进行捐助。这方面的网站博客不在少数,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贩卖司考资料的JS也创建了类似网站,但是往往他们只是在司考前段提供些不痛不痒的资料,而到后来就变成收费了,这方面还得看个人眼光和经验。一个比较好的方法就是关注该网站的历年更新记录。
对于网路上免费的下载资源,建议考友们要经常关注,因为毕竟是免费的资源,发布者也不可能每天守着更新资源,一旦被其他人恶意举报,发布在共享网络硬盘上的资料可能很快就会变成“该资源不存在”. 像本人的话就是用手机RSS订阅了这些网站,一有动静便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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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27
2010年
寒假40多天就这样无声无息的没有了,剩下来的是一堆行尸走肉,凭着下面这张表,勉强仍证明鄙人尚是天之焦子..

前两学期课程表参见本站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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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29
2009年
12月26日,胡锦涛主席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略微看了一遍(见下文),
发现还是挺超前的,有《物权法》之趋势。不过比之《劳动合同法》还是没那么激进。
搜索了一下,全文共计有23个“可以”,59个“应当”。强制性和妥协性略见一斑。
该法对医疗、物件损害方面规定得比较详细,而像关注度更高的机动车责任、环境污染等,仍然没有超出以往的司法解释。
以下为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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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23
2009年
国家司法考试的英文名叫National Bar Examination 简称NBE,和第九区对威震天的叫法相似。
威震天英文名为Megatron被视为邪恶的代名词,第九区的官员在之前都叫它NBE-1,
国家司法考试一号竟然是个大魔头…
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