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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一下学期《民法学》期末考试的说明

法学学习 | Posted by 小可
11 2010年

08年7月初的大一第二学期期末《民法学》的考试,王雪琴老师在考前给了我们一份关于考试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套没有答案的130+60道民法测试题。由于当时个人仍在百毒空间经常更新文章,所以这些题目及自己所作答案均发表于上。

可能由于机缘巧合还是怎么,王老师连续3年都使用了该套题目作为考前给学生的资料,因大一对于民法的学习,其实停留在较潜的层次,多数同学对于该科目的理论及知识点均没有太大把握,特别由于民法的博大精深,包含《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大量大一并没有开课的分支科目于其中,所以大家当时对于各知识点不熟悉也就顺理成章了。 阅读这个条目剩下部分 »

国经法考试作弊未遂,人算不如天算.

大学生活, 法学学习 | Posted by 飞花若梦
10 2010年

大学三年就快结束了,想想历次考试,作弊次数不少,集中体现在英语类科目上。甚至于最后一次《大学英语》考试,因为某些原因,自己没有作弊,而不得不在试卷后面长篇中文向老师求情. 结果50余分期末考试成绩+90余分平时成绩,顺利pass;想想也够惊险的,幸好是跟老师关系铁。

大一英语考试的时候狂抄袭过,以至于做了件令所有人都意想不到的事情,那一科的单科成绩成了全班第一….当时抄袭了前后左右5-6名同学答案,综合杂糅而得。

但《国际经济法》不同,作为专业核心课程之一,本身也是有一定重视过的,不惭愧的讲,虽然这一个科目我很少去上过课,但是在自习室复习司考的过程中,基本上还是将这一个科目大体给掌握得差不多了。但很多意外情况是我们做学生的所无法预料的。 阅读这个条目剩下部分 »

刍议我国死缓制度的缺陷

关于佛山, 法学学习 | Posted by 飞花若梦
23 2010年

贺楚杰 佛山大学07法学.2010年学年论文

摘 要: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新中国所独创的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历史上对于限制死刑的实际执行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一九九七年刑法对死刑缓期执行适用的标准并不完善,导致死缓制度存在着许多缺陷,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平性。文章列举阐述了死缓制度的七个缺陷 ,认为这些缺陷是我国死缓制度继续存在所必须予以改善的。

关键词: 死缓制度 立功 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一条文便是我国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适用制度。同时,我国《刑法》第50条还规定了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的执行期满后有三种处理方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阅读这个条目剩下部分 »

一个关于强奸罪相当纠结的案例

河蟹社会, 法学信息, 法学学习 | Posted by 飞花若梦
11 2010年

案例大致这样:

一日春光明媚鸟语花香,一位年轻男子在小区散步,路经一户人家,看到一楼的窗户大开,里面挂着女孩子的内衣内裤,男子朝里张望,看到屋里的床上躺着一位长发女子正在午睡。从窗口看去,该女子身着白色睡裙,脸朝里睡着,留给男子一个惹起无限遐想的背影。 阅读这个条目剩下部分 »

司考民法复习中一点感想

法学信息, 法学学习 | Posted by 飞花若梦
07 2010年

近年司考学员对于民法领域已形唯李建伟老师马首是瞻之势,本人亦不例外,但这并不妨碍我现在的一些抱怨。

首先就是教材问题,由于新教材未出,故只能买来盗版09年万国教材予以慰藉,仔细揣摩中发现该书(民法60讲)实在是啰嗦繁杂,纵然书中文采横生之处遍野,但实在打不起兴趣看完全书,超过600页的篇幅亦是该系列丛书之最。

民法之博大精深非我等一个司考复习所能领略,如欲进一步窥探民法殿堂之伟丽,或许只有进一步深造方有可能,所以该书尽力采取了大白话的形式阐述理论,但是效果的确不佳,至少从我管窥蠡测前几章节可以得出这个结论。

当书很难看下去,而法条却更为繁琐时,或许只能选择听课的模式了,所以我翻出电脑中三校名师李仁玉的的录音,并非我不愿听李建伟的讲义,只是那段录音质量实在不敢恭维,估计一个系列下来,听力也损耗得差不多了。

民法的很多问题还是得借助法理来解释的,就如今日听取的李仁玉老师讲解,虽然李仁玉老师普通话比较普通,并且语速也很慢,但是不妨碍我这样只有丝毫印象的学员学习,一个晚上下来,对于前几章的很多民法问题还是感觉相当有把握了,这主要得意于李仁玉对于某些较难掌握很容易模糊印象的知识点,综合使用案例或者直接阐述法理的方式予以剖析。

举例来说,对于家中劝酒致人就医的情况为什么算侵权责任呢?

因为这是民法的社会指引和评价功能在起作用,民法不提倡劝酒这类非良性的社会交际行为。

那么对于朋友上门强讨酒喝导致的就医为什么也算侵权责任呢?

因为中华文化最重要的就是对生命权的重视(相对美欧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自由至上文化),而朋友强讨酒喝虽然是个人意愿,但是对于他生命权的漠视亦是产生侵权的原因。

这两个解释可谓一针见血,听过之后就如华政刘宪权老师在给本科生上课时对于“犯罪客体”概念解释时所说:“听我分析完这个概念,你们应当永生难忘才是!”否则仅仅按照其他书籍上列出侵权行为的有关法条等解释虽然暂时能选出答案,但或许过后就很容易忘掉了。

生命权和自由权也是很值得回味的东西,因为按照个人或者社会主流观点,中国人都是不怕死的,但为什么中国人对于生命权会这么重视呢?其实我现在觉得中国人的确是有些怕死,不怕死的时候多半是因为活着比死还要痛苦,就如革命时期. 而一旦进入相对平稳的社会,中国人怕死的心态表露无疑。因而中国人骨子里是怕死的,但对生命权的重视并非对他人生命权的重视,而多半是从自私自利的角度出发,所以自由则显得相对不那么重要了。

死缓制度的几个疑问

法学学习 | Posted by 飞花若梦
31 2010年

毋庸置疑,司考对于刑法理论的考察相当浅,但是也不妨碍在复习刑法时发现一些制度的深层问题,

上午复习到“刑种制度”的死缓制度时就发现有几个问题,

众所周知,死缓期间如果有故意犯罪,经查实报最高院核准即可执行死刑;而如果死缓两年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在两年执行期满后可减为15-20年有期徒刑;平平安安走过这两年,则改为无期徒刑。

但是一个很直接的问题是,如果先有重大立功,后又故意犯罪的如何抉择?

引申出来另一个问题,因为死缓如有故意犯罪则执行死刑,而对于自诉案件没有告诉的故意犯罪,是否应当执行死刑?

对于前者,个人感觉是,如果重大立功的刑法评价能明显超过故意犯罪的负面评价,则应当在期满改为无期徒刑,虽然不提倡折抵刑期之类说法,但是对于慎杀少杀的指导原则还是有实用意义的;

之于后者,个人认为,如果非检察院可提起公诉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没有告诉的,期满后应该改判为无期徒刑。

未成年监狱是什么

法学学习 | Posted by 飞花若梦
26 2010年

今日再次杯具事件,2005年卷二37题,第四项答案”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处罚的执行”。解析说这句应将”未成年犯监狱”改成”未成年犯管教所”。
罢了,三大本二卷468页再次误导了偶,该书述”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监狱执行刑罚”,看来看书仍然不够仔细。当然,但就现在这么浅显的一看,貌似书上这句话确实有那么点不和谐。

简易程序是否必须独任审判

法学学习 | Posted by 飞花若梦
26 2010年

刚看04年卷二62题,某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郝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依法应当遵循下列哪些规定?
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提起公诉的县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C.县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此案后20日内审结此案
D.县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郝某的最后陈述意见
答案:ACD
自己做的时候,直接选BC了事,怎想答案解析抛出邢诉174条来确实吓我一跳。按照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这句话明显就是说,可以适用简易或者普通程序,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则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可是作为一个受三大本毒害的青年,怎么也不相信这玩意解释。09年三大本第2卷426页左排最下一段,整段就在说一件事,那就是简易程序并非必须适用独任审判。
所以悲剧就这样样发生了,到底选哪个呢?

司考基础考点·正当防卫

法学学习 | Posted by 飞花若梦
06 2010年

释义

1·正当防卫是指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条件:

  •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性和现实性)

(1)不法侵害性
①对无责任能力者的不法侵害能否实施防卫
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或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因为这些人虽然在主观上没有侵害意图,但是其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不法侵害性。
②动物侵害问题
③不法侵害的种类
第一, 不法侵害既包括故意不法侵害,也包括过失不法侵害。
第二, 不法侵害既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2)现实性
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现实存在的。
①假想防卫问题
第一,假想防卫虽然不是正当防卫,但要求具有正当防卫的形式特征,例如“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防卫手段具有相当性等。
第二,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理:
一是,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为之,否则就是故意犯罪而非假想防卫。
二是,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
三是,假想防卫,如果防卫人没有过失,就只能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②只要客观上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管防卫人事先是否已经预见,事先是否作好防卫准备,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不能认为此时防卫属于事前防卫。

  •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适时性和紧迫性)

(1)防卫不适时分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对此处理办法:第一,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第二,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第三,无故意和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2)财产犯罪的特例
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也即,不法侵害延续到追捕过程中,直到行为人将财物安全藏匿。
(3)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4)不法侵害暂时停顿,但没有彻底消除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5)防卫装置
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如果满足以下要求,成立正当防卫:一是不危害公共安全,二是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不能认为此时防卫属于事前防卫。

  • 3.识条件(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1)“黑吃黑”问题
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意识,即不是为了合法权益,因此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对此类案件中的侵害人和反击者分别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分别按照各自构成的犯罪处罚。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应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评判。
(2)防卫挑拨
防卫挑拨指为了侵害对方,有意挑逗对方首先实行侵害行为,然后借口遭到不法侵害,实施加害对方的行为。
(3)相互斗殴
互相斗殴,因互殴双方互不想让,互有侵犯对方的意图,所以原则上双方都不成立正当防卫。
(4)偶然防卫
例如,甲向乙开枪时,乙正好准备杀丙,甲杀了乙,但不知道乙也正准备杀人。甲在客观上制止了一场不法侵害。甲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因为甲有犯罪故意,而非出于正对不正,所以不成立正当防卫,而成立故意犯罪。

  • 4.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1)这里的本人包括共同犯罪人,但是必须是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共犯人。也即,该共犯人的不法侵害应具有紧迫性。
(2)甲故意唆使乙饲养的狼狗咬丙(乙不知情),丙为了反击将狗打死。丙的行为对甲而言是正当防卫,对乙而言是紧急避险。这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产生竞合,优先认定为正当防卫。
(3)甲侵害乙,乙为了防卫而反击,用丙的台球杆打倒甲,丙的台球杆也被打坏了。乙的行为,对甲而言是正当防卫,对丙而言是紧急避险。这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产生竞合,优先认定为正当防卫。
(4)甲侵害乙,乙扔石块防卫,砸中甲,也砸伤行人丙。乙的行为,对甲而言是正当防卫,对丙而言是紧急避险。这时,九天考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产生竞合,优先认定为正当防卫。

  • 5.限度条件: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性和相当性)

(1)防卫过当
第一,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过失。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不能把事后防卫视为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