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关键字 ‘法学’

大多数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工作与法学无关

无关法学, 河蟹社会 | Posted by 飞花若梦
19 2010年

 

我国目前有634所高校开办有法学本科专业,全国在校法学本科生已逾30万人,但是根据《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记载,2007年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位列文科各专业排最后一名。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困难问题已成为“通疾”,有超过一半以上的法学毕业生,所从事的工作与法学无关。

法学教育走到今天失败的境地不都是法学院自身见利妄为、无本经营造成的,法学院及其学科设置门槛最低成本也低廉,教学质量低劣,获暴利的是大学,受伤害的是学生,现在这些大学的主子门又企图把责任推向社会,这些难道仅仅只是教育体制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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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考毕

法学信息 | Posted by 飞花若梦
20 2010年

大清早就跑去教室参与《担保法》的期末考试,相当的郁闷和杯具,

这科我就昨天复习了一天,复习资料使用的是司考标准教材,李建伟的《2010年民法60讲》,本想应该搞定这上面的东西了,对付个期末考试不在话下,谁想实在状况连连,

最严重的问题就是,考试试卷上的题目跟司考复习的方向很大出入。

考试的题目基本都是按照老《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来出题设计的,但是我在昨天的复习(以及之前民法复习)时基本都是按照司考标准答案的模式进行的。司考标准答案当然是按照最新法律实际适用情况而设置。由此 阅读这个条目剩下部分 »

民法复习方案——拿来主义

法学信息 | Posted by 飞花若梦
18 2010年

民法是司考的重中之重,分值最高、知识覆盖面最广、内容最多… 针对民法复习,我可能至少需要5-7个轮次。

第一轮主要是对民法各个知识点和考点有大致了解,这一步经过40多个小时的课程学习后,大致达到目标了。

第二轮是针对真题的学习,大致做两遍题目算一轮次,因为有两本真题可做.这个时间应该是3-4天

第三轮是针对重点法条的学习,民法的法条大致270页左右,所以计划3-4天完成这项任务。

第四轮是针对教材,也就是10年版本的新辅导教材,大致1个星期。

第五、六、七轮均与李仁玉或者李建伟的课程结合学习。

不知怎么老觉得刑法很简单,但是民法就很复杂似的. 因为可能是因为刑法的可考知识点少的缘故,基本上就是那些固定的内容了。而民法不仅理论多,而且细节规定也相当繁杂,根据过往经验,学好民法对其他如国际法、商法都是具有相当意义的,所以不惜总计用上近一个月在这上面,希望效果令自己满意。

一个关于强奸罪相当纠结的案例

河蟹社会, 法学信息, 法学学习 | Posted by 飞花若梦
11 2010年

案例大致这样:

一日春光明媚鸟语花香,一位年轻男子在小区散步,路经一户人家,看到一楼的窗户大开,里面挂着女孩子的内衣内裤,男子朝里张望,看到屋里的床上躺着一位长发女子正在午睡。从窗口看去,该女子身着白色睡裙,脸朝里睡着,留给男子一个惹起无限遐想的背影。 阅读这个条目剩下部分 »

司考民法复习中一点感想

法学信息, 法学学习 | Posted by 飞花若梦
07 2010年

近年司考学员对于民法领域已形唯李建伟老师马首是瞻之势,本人亦不例外,但这并不妨碍我现在的一些抱怨。

首先就是教材问题,由于新教材未出,故只能买来盗版09年万国教材予以慰藉,仔细揣摩中发现该书(民法60讲)实在是啰嗦繁杂,纵然书中文采横生之处遍野,但实在打不起兴趣看完全书,超过600页的篇幅亦是该系列丛书之最。

民法之博大精深非我等一个司考复习所能领略,如欲进一步窥探民法殿堂之伟丽,或许只有进一步深造方有可能,所以该书尽力采取了大白话的形式阐述理论,但是效果的确不佳,至少从我管窥蠡测前几章节可以得出这个结论。

当书很难看下去,而法条却更为繁琐时,或许只能选择听课的模式了,所以我翻出电脑中三校名师李仁玉的的录音,并非我不愿听李建伟的讲义,只是那段录音质量实在不敢恭维,估计一个系列下来,听力也损耗得差不多了。

民法的很多问题还是得借助法理来解释的,就如今日听取的李仁玉老师讲解,虽然李仁玉老师普通话比较普通,并且语速也很慢,但是不妨碍我这样只有丝毫印象的学员学习,一个晚上下来,对于前几章的很多民法问题还是感觉相当有把握了,这主要得意于李仁玉对于某些较难掌握很容易模糊印象的知识点,综合使用案例或者直接阐述法理的方式予以剖析。

举例来说,对于家中劝酒致人就医的情况为什么算侵权责任呢?

因为这是民法的社会指引和评价功能在起作用,民法不提倡劝酒这类非良性的社会交际行为。

那么对于朋友上门强讨酒喝导致的就医为什么也算侵权责任呢?

因为中华文化最重要的就是对生命权的重视(相对美欧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自由至上文化),而朋友强讨酒喝虽然是个人意愿,但是对于他生命权的漠视亦是产生侵权的原因。

这两个解释可谓一针见血,听过之后就如华政刘宪权老师在给本科生上课时对于“犯罪客体”概念解释时所说:“听我分析完这个概念,你们应当永生难忘才是!”否则仅仅按照其他书籍上列出侵权行为的有关法条等解释虽然暂时能选出答案,但或许过后就很容易忘掉了。

生命权和自由权也是很值得回味的东西,因为按照个人或者社会主流观点,中国人都是不怕死的,但为什么中国人对于生命权会这么重视呢?其实我现在觉得中国人的确是有些怕死,不怕死的时候多半是因为活着比死还要痛苦,就如革命时期. 而一旦进入相对平稳的社会,中国人怕死的心态表露无疑。因而中国人骨子里是怕死的,但对生命权的重视并非对他人生命权的重视,而多半是从自私自利的角度出发,所以自由则显得相对不那么重要了。

死缓制度的几个疑问

法学学习 | Posted by 飞花若梦
31 2010年

毋庸置疑,司考对于刑法理论的考察相当浅,但是也不妨碍在复习刑法时发现一些制度的深层问题,

上午复习到“刑种制度”的死缓制度时就发现有几个问题,

众所周知,死缓期间如果有故意犯罪,经查实报最高院核准即可执行死刑;而如果死缓两年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在两年执行期满后可减为15-20年有期徒刑;平平安安走过这两年,则改为无期徒刑。

但是一个很直接的问题是,如果先有重大立功,后又故意犯罪的如何抉择?

引申出来另一个问题,因为死缓如有故意犯罪则执行死刑,而对于自诉案件没有告诉的故意犯罪,是否应当执行死刑?

对于前者,个人感觉是,如果重大立功的刑法评价能明显超过故意犯罪的负面评价,则应当在期满改为无期徒刑,虽然不提倡折抵刑期之类说法,但是对于慎杀少杀的指导原则还是有实用意义的;

之于后者,个人认为,如果非检察院可提起公诉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没有告诉的,期满后应该改判为无期徒刑。

未成年监狱是什么

法学学习 | Posted by 飞花若梦
26 2010年

今日再次杯具事件,2005年卷二37题,第四项答案”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处罚的执行”。解析说这句应将”未成年犯监狱”改成”未成年犯管教所”。
罢了,三大本二卷468页再次误导了偶,该书述”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监狱执行刑罚”,看来看书仍然不够仔细。当然,但就现在这么浅显的一看,貌似书上这句话确实有那么点不和谐。

简易程序是否必须独任审判

法学学习 | Posted by 飞花若梦
26 2010年

刚看04年卷二62题,某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郝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依法应当遵循下列哪些规定?
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提起公诉的县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C.县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此案后20日内审结此案
D.县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郝某的最后陈述意见
答案:ACD
自己做的时候,直接选BC了事,怎想答案解析抛出邢诉174条来确实吓我一跳。按照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这句话明显就是说,可以适用简易或者普通程序,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则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可是作为一个受三大本毒害的青年,怎么也不相信这玩意解释。09年三大本第2卷426页左排最下一段,整段就在说一件事,那就是简易程序并非必须适用独任审判。
所以悲剧就这样样发生了,到底选哪个呢?

刑事政策

法学信息 | Posted by 飞花若梦
25 2010年

正在复习邢诉法,操的是三大本第二卷,采取的方法仍然是从中间到两边。也就是在书中找取一个合适的分割点,依次向前后逐页攻破。
经验不足,选错一章,造成前轻后重,以至现在看完了审判监督就再没动力,翻开执行程序一章就立马想起下午吃饭了。
今下午吃饭后,回寝室路上看到四五个神似刚放出来的小光头青年统一服装在十字路口旁飞扬拔扈以近乎强买强卖的方式大声吆喝着卖山寨鞋。表情之张狂令行人不禁心寒,刑事政策看来是问题多多啊!
跟政府有仇,也不要到学校边上来吓唬人嘛。